中央紀委印發規定
規范紀檢監察機關涉案財物管理
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30日發布消息,中央紀委于近日印發《紀檢監察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在涉案財物的移交、保管和處理以及監管方面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
《規定》共分5章47條,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針對紀檢監察機關在涉案財物管理工作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細化涉案財物的移交、保管和處理以及監管,提出更嚴格、規范的要求。《規定》明確查扣與保管相分離的原則,規定查扣的涉案財物應當移交財務保管部門,并對移交時限、移交程序和保管工作等提出明確要求,同時對特殊情況下需要承辦部門自行保管、委托保管涉案財物等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規定》明確了涉案財物的6種處理方式和程序要求,對涉案財物如何先行變現等作出詳細規定;強調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追贓挽損職責,最大程度為國家挽回損失;規范涉案財物上繳國庫的途徑,明確原則上應當繳入同級國庫,并對不同主體的上繳路徑分別作了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對涉案財物管理的監督檢查提出更明確、嚴格的要求,規定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將涉案財物信息錄入系統或送案管部門備案,財物保管部門定期向案管部門通報涉案財物接收、處置情況,案管部門通過查看涉案財物信息管理系統、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對涉案財物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每季度匯總情況并向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報告。對于發現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的,由案管部門督促糾正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抓好《規定》學習領會和貫徹執行,嚴格按照《規定》做好涉案財物移交、保管、處置等工作,確保涉案財物依規依紀依法、及時有效追繳,做到“案結款清、案結物清”,實現“人要處理、錢要追回”,在做好查辦案件的同時最大程度為國家挽回損失。
《人民日報》( 2021年12月31日 第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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