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新修訂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一步織密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網,為打擊相關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最高法刑一庭庭長何莉介紹,2013年5月,“兩高”聯合頒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護飲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以來,食品安全法3次對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進行修訂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也進行了修訂。同時,隨著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斷翻新、新型犯罪層出不窮,司法實踐中對相關案件定性和處罰標準存在較大爭議。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介紹,當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現三方面新特點:一是非食用物質在食品中被非法使用或濫用;二是通過網絡直播、微商等方式層層銷售;三是犯罪產業化、鏈條化趨勢明顯。要通過提高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本,確保形成有力震懾。2021年1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9442人,同比上升21.7%。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安翱介紹,針對“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護的薄弱環節,《解釋》從多方面作出規定。
《解釋》明確,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五毛食品”泛濫,中小學校園周邊往往成為重災區。《解釋》明確規定,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免費體檢”“健康講座”“專家義診”“夸大療效”……近年來,一些不良商家通過花樣繁多的手段,虛構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療效,欺騙老年人高價購買。為懲治“保健品坑老”案件,《解釋》明確規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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