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
提升訴訟質效 回應人民群眾司法需求(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是規范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前,先后經歷了2007年、2012年、2017年3次修改。民事訴訟規則的不斷優化完善,對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審理民事案件,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發揮了重要作用。
訴訟程序提質增速,實現司法公正和高效有機統一
不久前,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勞務糾紛案件。被告將道路鋪裝工程承包給原告后,由原告提前墊付了工人工資,但項目完成后,原告多次催要所欠工資無果,不得已將被告訴至法院,并希望案件盡快開庭。
電話是空號、專遞郵寄遭遇退件、原告多次上門自行尋找未果……接到案件后,承辦法官李芙蓉驅車前往被告家送達案件受理公告,但被告家中無人,大門緊閉。嘗試多種聯系方式后,依舊無法聯系到被告。為盡快啟動案件審理,近日,法院決定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適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實踐中,大量公告無法送達的案件其實是當事人故意逃避訴訟、惡意拖延訴訟導致,既違背公告送達制度初衷,也侵害了其他當事人的訴訟利益。”李芙蓉說,隨著互聯網應用日益普及,人民法院大力推廣適用電子公告,充分發揮其即時性、便捷性、全覆蓋等優勢,公告送達客觀上不再需要過長的公告期限,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公告送達時間從60天縮短為30天,有助于進一步縮短審理周期,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及時、高效的解紛需求。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迅猛發展,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中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人民群眾日益提升的司法需求,同時制約著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司法效能的提高,進一步予以修改完善,十分必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副主任杜濤說,此次修法將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中證明行之有效的規則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主要涉及司法確認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獨任制、在線訴訟等方面,以回應人民群眾不斷增長、日益多元的司法需求,實現司法公正與高效的有機統一。
賦予在線訴訟法律效力,保障司法服務“不掉線”
2022年1月5日,廣西南寧青秀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對一起跨國離婚糾紛案件進行線上調解,為在廣東省廣州市工作的原告鐘某、在澳大利亞旅居的被告歐某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訴訟服務。
原來,鐘某與歐某夫妻感情破裂,二人經慎重考慮,由鐘某向青秀區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希望能盡快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然而,由于歐某回國不便,鐘某也因工作繁忙難以返回南寧。為此,法院決定以遠程視頻方式,對這起雙方當事人均無法到場的跨國離婚糾紛進行線上調解。調解過程進展順利,最后雙方通過電子簽名方式在調解筆錄上簽字確認。
“這起離婚糾紛的成功調解,是在線訴訟模式日漸完善、愈發便捷的生動縮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譚慶華說,近年來,我國在線訴訟實踐發展迅速,各級各地法院積極依托中國移動微法院、訴訟服務網等在線訴訟平臺,全面開展網上立案、調解、證據交換、庭審、宣判、送達等在線訴訟活動。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在線訴訟深入廣泛運用,有力保障了司法服務“不掉線”。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第九十條進一步明確,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包括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是我國首次以立法形式認可在線訴訟活動的正當性,同時賦予其與線下訴訟活動同等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合作局副局長何帆說,這從基本法律層面為人民法院推廣在線訴訟、在線調解提供了制度依據、拓寬了應用空間,在國際層面也具先進性,對于構建“中國特色、世界領先”的互聯網司法新模式,推動現代科技從工具性運用向更深層次的規則治理和制度構建邁進具有重要意義。
擴大司法確認適用范圍,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2022年1月4日一大早,江蘇無錫濱湖區兩訴服務中心的人民調解員華康琳就來到調解室,打開筆記本電腦,在線登錄了“江蘇微解紛”調解平臺,之前約好進行線上調解的兩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已經完成連線。
華康琳介紹,房屋銷售代理公司為地產公司的開發項目提供中介服務,房屋銷售代理公司認為,截至2021年年底,地產公司尚欠400余萬元傭金未支付,但地產公司對這筆款項數額并不認可。通過微解紛調解平臺,華康琳耐心細致地協調雙方在線對賬溝通,一個多小時后,賬目終于明晰,地產公司也承諾將于2022年2月28日前將傭金全部結清。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后,華康琳指導雙方在手機上簽署人民調解協議,并直接在微解紛平臺線上申請法院司法確認。
“叮”,隨著一聲電子提示音,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收到了該份司法確認申請。承辦法官進行書面審查后,出具了司法確認裁定書,并查實雙方提交申請時均“同意以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于是便將裁定書以電子方式送達當事人手中。
“從線上調解到線上司法確認再到線上收取文書,整個過程一天內就完成了,不僅效率高且未產生訴訟費用。雙方代理人看著電子郵箱中的司法確認裁定書,都表示非常認可和滿意。”能夠協助高效解決這起糾紛,華康琳很得意。
人民調解是我國獨創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將司法確認程序適用范圍確定為“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并區分“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兩種情況。同時,明確“中級人民法院”(含專門人民法院)也可以開展司法確認,兼顧了級別管轄、專門管轄等特殊情形的需要。
“民事訴訟法的這一修改,合理擴大了司法確認程序的適用范圍,同時也強調了調解主體的合法性和規范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副處長李承運說,這意味著除人民調解委員會外,一些專業性和行業性調解組織,以及殘聯、婦聯、消協等社會團體的調解在糾紛解決中的功能得以更充分體現,豐富了人民群眾解紛渠道,進一步推動矛盾糾紛源頭治理,為黨委領導下“三治融合”的社會多方解紛力量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 人民日報 》( 2022年02月17日 第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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