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出臺黃河保護法守護母親河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劉詩平、黃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黃河保護法。這部法律將從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黃河保護法包括總則、規劃與管控、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沙調控與防洪安全、污染防治、促進高質量發展、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11章,共122條。
為了加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保障黃河安瀾,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制定黃河保護法。這部法律的制定實施,為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生態環境脆弱是黃河流域最大的問題。法律明確,國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堅持一體化保護與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國家加強黃河流域環境污染的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推進重點河湖環境綜合整治。
水資源短缺是黃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法律強調,國家在黃河流域強化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和城鎮節水降損措施,有效實現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黃河流域水資源利用,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精打細算。國家對黃河水量實行統一配置。國家對黃河流域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遵循總量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水情變化進行動態調整。
洪水是黃河流域最大的威脅。法律規定,國家統籌黃河干支流防洪體系建設,加強流域及流域間防洪體系協同,推進黃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聯動,構建科學高效的綜合性防洪減災體系。在黃河流域組織建設水沙調控和防洪減災工程體系,完善水沙調控和防洪防凌調度機制,保障防洪安全。
高質量發展不充分是黃河流域最大的短板。法律提出,促進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新發展理念,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以生態保護為前提優化調整區域經濟和生產力布局。
此外,法律還提出,加強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編制并實施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規劃,推動黃河文化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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